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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發布日期:
103年6月18日
(帳表憑證之保存)
第38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函釋內容:
△憑證帳簿報表保存期限及年度決算程序終了之認定
一、為加強商業內部控制、維持審計軌跡之完整及俾利期後事項之查考,因此我國於現行商業會計法第22條(修正後為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同法第33條(修正後為38條)規定:「商業設置之帳簿及編製之報表,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二、前開條文所定之年限,主要是為避免商業長期保存帳冊、憑證發生困擾,同時配合實務上帳務處理程序及稅捐稽徵法第21條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而訂定。
三、又所稱「年度決算程序終了」,係指年度終了時,公司應依公司法第228條及230條規定,將各項會計報表送請監察人查核,並經股東會承認後,方始完成決算之程序。(經濟部77年10月22日經77商字第323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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