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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第399條
(刪除)

函釋內容:



△董事長兼任分公司經理人並無限制
查董事長兼任分公司經理人公司法並無限制之規定,本案○○金屬工業公司由董事兼任二家以上分公司經理人尚無不合,可准予登記。(經濟部60年2月19日商05789號)

依公司法第8條、第31條、民法第554條及555條之規定,公司經理人有代表公司及辦理有關事務之權,且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
其次,復依民事訴訟法第128條及第131條之規定,訴訟文書係得向經理人送達,基於以上實際情況之需要,故公司法第29條第3項特明文規定經理人須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至於同法第39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分公司經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乙語,參照以上規定,應係指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而言。(經濟部64年3月20日商06045號)

△分公司經理之委任應經由董事會決議
查本部68年10月15日商34103號函釋:「分公司經理人應於董事會決議設立分公司時,並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臺端所詢分公司經理委任應否經由董事會決議乙節,應依前函所釋辦理。(經濟部70年10月6日商42087號)

△分公司經理人可為2人以上
(註:90年修法後,已刪除公司法第399條、第402條)
一、查公司法第29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則公司經理人之人數悉應依公司章程之規定。是以,公司章程如規定分公司經理人2人以上者,尚無不可。
二、公司設立分公司,依同法第399條規定,應於15日內將分公司經理人姓名、籍貫、住所或居所,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且尚應依同法第402條規定辦理。(經濟部81年4月13日商2345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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