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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辦法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1002408800號
發布日期:
110年4月23日
第4條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函釋內容: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其辦理變更登記申請期限疑義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故有關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其辦理變更登記申請期限,不論以取得遺產稅證明書或其他繼承證明文件之日為起算日皆無不可,惟主管機關應以最有利於申請人之文件為申請期限之起算日。
(經濟部107年12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0673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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