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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發布日期:

103年6月18日

(資本支出及收益支出)
第48條
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函釋內容:



查商業會計法第56條第2項(修正後為第48條第2項)「數額較為鉅大之非常損失,不宜全部由本期負擔之」其中所稱之「非常損失」係指性質特殊及不常發生之損失而言,且於判斷某一會計事項是否屬於非常損失範圍時,並應考慮企業之經營環境。(經濟部73年9月1日經73商字第33795號函)

貴公司擬將無法收回之前任負責人借用公司款項列為非常損失,分10年平均攤銷乙案,核與商業會計法第56條第2項(修正後為第48條第2項)規定不符。(經濟部75年9月26日經75商42677號函)

查公司因內部控制缺失所造成之損失,非屬商業會計法第48條第2項「非常損失」之範圍,應無分期負擔之問題。(經濟部84年9月20日經84商84224369號函)

查公司員工資退費,非屬商業會計法第48條第2項所稱非常損失之適用範圍,應無分期負擔之問題。(經濟部86年5月19日經86商字第860152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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