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參照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66條至第68條(修正後為第71條、第75條及第77條)及「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5條第2款規定,公司不得受託代他公司辦理會計帳冊之登錄及會計報表之編製。(經濟部83年1月7日經82商232070號函)
按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修正後為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前述所稱「主辦會計人員」係指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責人,分公司之會計人員係屬商業會計法規範之「經辦會計人員」。(經濟部84年9月20日經84商224114號函)
△公營事業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優先適用「會計法」及「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按商業會計法第1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即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優先適用。經查○○股份有限公司係為公營事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優先適用「會計法」及「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尚無涉商業會計法之規定。(經濟部85年10月1日經85商字第85029063號函)
△代客記帳業不得以公司或行號組織形態經營代客記帳業務
按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4項規定:「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商業會計記帳人辦理之」(修正後為第5項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辦理之),是以所詢代客記帳業者應係屬個人職業範疇,尚不得以公司或行號組織形態經營代客記帳業務。(經濟部87年1月3日經87商字第86040249號函)
△持有會計事務丙級技術士證不得據以從事代商業處理會計事務及辦理營利事業設立登記
依照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5項「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辦理之」之規定,代商業處理會計事務,係屬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範圍,又同法第74條之2對於修正前之現有代客記帳業者雖許其暫時可代商業處理會計事務,惟均不得以營利事業(公司或商號)形態執行該項業務。至於丙級會計事務技術士證,非屬考試院依憲法第86條規定考選銓定發給之專門職業證照,該項技術士證僅係供商業依照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聘任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時之參考,尚不得據以從事代商業處理會計事務及辦理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經濟部88年5月11日經88商字第88011559號函)
按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5項:「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辦理之;::」,而所謂「商業會計事務」依同法第2條第2項係指「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報表」,故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則非本法所稱之「商業會計事務」。(經濟部90年6月15日經90商字第09002119500號函)
△加油員為客戶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非屬商業會計事務之範疇
一、依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2項規定「商業會計事務,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報表」,亦即包含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及彙總等。本件據所詢加油員為客戶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尚非屬前開商業會計事務之範疇;又依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加油員為客戶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既非屬商業會計事務,加油員原則上亦非會計人員,惟上述會計人員得否由公司其他人員兼任,商業會計法並無明文規定,本件所詢加油員是否為商業之經辦會計人員,宜以個案認定。
二、再依同法第5條第5項規定:「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辦理之」故代商業處理會計事務,係屬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範圍。
(經濟部93年4月13日經商字第093000531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