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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發布日期:
103年6月18日
(決算報表之編製)
第66條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函釋內容:
△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財務報表無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
按外國公司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依公司法第377條準用同法第20條規定,外國公司在我國之分公司於年度結束後所應編製之報表,應無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至於營業報告書可就外國公司在我國之分公司部分依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之內容編製之。(經濟部84年6月8日經84商字第84206614號函)
△公司停業期間應辦理決算
按股份有限公司停業期間內雖無營業行為,然董事會仍有就公司之財務狀況、現金流量、資產存在狀態及保管、股東權益變動、經營方針...等提出報告之義務,俾股東得適度監督公司並確切了解自身之投資狀況。是以公司法第170條、第228條及第230條之規定,於公司停業期間仍有適用。至若公司因續為合法停業之申請,致停業期間超過整個營業年度時,係屬上開表冊內容,依具體情形,可能得較為簡略之問題,尚不影響上開規定之適用。(經濟部86年7月18日經86商字第86210433號函)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董事長
一、按公司法第228條之規定,董事會編造會計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送交監督人查核,如董事經法院假處分裁定全部不能行使職權時,得依非訴訟事件第65條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
二、復按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3項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係指董事長及公司法第29條、第35條規定之經理人,而董事長之代理自應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代理之規定辦理。
三、又公司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會計師之委任準用第29條第2項規定,即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所指董事,實務上係以登記之董事為認定標準。(經濟部86年11月6日經86商字第86220283號函)
△公司法第228條第2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包含商業會計法
按公司法第228條第2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包含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之法條、解釋函令及公告等。惟若該公司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並應依證券管理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經濟部90年7月27日經90商字第090021529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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