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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0702423960號
發布日期:
107年11月8日
第9條
公司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我國國名。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文字。
公司之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發展中心、研究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慈善、志工、義工、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及其職權範圍、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二、有限合夥或其他類似有限合夥組織之文字。
三、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之文字。
四、易使人誤認為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有關之文字。
五、易使人誤認為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之文字。
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不宜使用之文字。
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文字。
函釋內容:
△有關公司、商業名稱變更「○○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疑義案
一、有關從事「設計」業務,按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可分別歸屬「I501010產品設計業」、「I502010服飾設計業」、「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I504010花藝設計業」及「I599990其他設計業」之業務範疇,合先敘明。
二、至公司、商業擬變更名稱為「○○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其名稱標明「設計」及「室內裝修」字樣,係視為二種業務種類,核與「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第1項「公司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以一種為限」之規定未合。
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明「室內裝修」字樣。又依同法第5條第3款之規定,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是以,公司、商業可將其名稱變更為「○○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101年2月21日經商六字第10102229620號函)
△有關公司名稱標明「室內設計裝潢」疑義案
按公司名稱標示「室內設計裝潢」一詞,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分別歸屬「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及「E801010室內裝潢業」之業務範疇,係視為2種業務種類,核與「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第1項「公司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以一種為限」之規定未合。(經濟部商業司103年5月1日經商六字第10302037150號函)
△所詢OO航空貨運有限公司申請減少所營事業「G601011航空貨運承攬業」變更登記,其公司名字是否應辦理變更疑義案
按公司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另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第3項規定:「公司名稱中標明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所營事業應登記該項許可業務;如其所營事業未登記該項許可業務,...,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
所詢OO航空貨運有限公司,其公司名稱冠以「航空貨運」,顯以「航空貨運」為其核心經營業務,依「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涉屬「G601011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業務範疇,則所營事業應登記該項許可業務;該公司倘其所營事業未登記該項許可業務,則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
(經濟部商業司105年3月30日經商六字第10502025830號函)
△「建築設計」一詞,不宜為公司、商業名稱之一部。
按「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故有關從事建築設計業務,允屬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再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第2項第4款暨「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0條第5款之規定,公司、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有關之文字。準此,「建築設計」一詞,不宜為公司、商業名稱之一部。
(經濟部108年5月27日經商字第108022607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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