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法規名稱: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0802420040號

發布日期:

108年10月24日

第9條
商業應於名稱中標明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或其他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並置於名稱之末。但已於名稱中標示業務種類、商品名稱、區別文字或標示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者,不在此限。

函釋內容:



△有關函詢「○○水療養生事業團隊」商業名稱預查申請疑義案
一、按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規定:「商業應於名稱中標明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或其他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並置於名稱之末。但已於名稱中標示業務種類、商品名稱、區別文字或標示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者,不在此限」。
二、「○○水療養生事奉團隊」商業預查名稱中之「團隊」,尚難認定係屬上開準則後段所稱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經濟部101年3月19日經商字第10102025490號函)

△有關「OO歡樂城選物販賣機」商業名稱疑義。
一、按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規定,商業應於名稱中標明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或其他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並置於名稱之末。但已於名稱中標示業務種類、商品名稱、區別文字或標示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所稱「選物販賣機」一詞,依前揭準則規定,係為業務種類。
(經濟部商業司107年2月8日經商一字第10702208540號)

△有關「oo文創」商業名稱預查疑義。
一、按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規定,商業應於名稱中標明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或其他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並置於名稱之末。但已於名稱中標示業務種類、商品名稱、區別文字或標示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者,不在此限。
二、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一、視覺藝術產業。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四、工藝產業。五、電影產業。六、廣播電視產業。七、出版產業。八、廣告產業。九、產品設計產業。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十二、建築設計產業。十三、數位內容產業。十四、創意生活產業。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三、本案所稱「文創」一詞,依前揭準則規定,係為業務種類。
(經濟部商業司107年4月17日經商一字第10702234200號)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