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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經字第11100048761號令

發布日期:

111年6月15日

第34條
上市(櫃)公司與他既存或新設公司依第二十九條進行股份轉換者,其已上市(櫃)之股份於完成股份轉換及上市(櫃)之相關程序後終止上市(櫃),並由符合上市(櫃)相關規定之他公司上市(櫃)。

函釋內容:



△上市櫃公司股份轉換為一新設公司者免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一、單一或數家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31條(現行第34條)規定,以100%股份轉換方式新設投資控股公司者,得比照金融控股東公司法第29條規定,原上市(櫃)公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櫃),並由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櫃),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免補辦公開發行之程序。
二、數家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31條(現行第34條)規定,以100%股份轉換方式新設投資控股公司,如有未上市(櫃)公司一併轉換者,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尚應完成經濟部設立或變更登記、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暨相關上市(櫃)作業程序後始得上市(櫃)。
三、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6月30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2778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3月11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001061號令)
(對此解釋如有疑義請逕詢金管會證期局)

△上市櫃公司股份轉換為投控公司採預審機制
(註記: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01年7月1日起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惠請配合就數家上市(櫃)公司100%股份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時,比照金融機構100%股份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採預審制度辦理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3月11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001062號函。
二、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3月11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001061號令影本1份,請參考。
(經濟部94年3月24日經商字第09400042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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