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申辦:申請表寄達經濟部(商業司)。
郵寄申辦:申請表寄達經濟部(商業司)。
已設立之憑證機構,因情勢變遷有終止服務之必要。
郵寄申辦:申請表寄達經濟部(商業司)。
送至經濟部商業司審查之CPS,須符合經濟部公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應載明事項準則」)之規範,亦即其內容須包括「應載明事項準則」要求必須載明之項目,若「應載明事項準則」就特定事項有規範順序之要求,亦須遵循之。如:第三條規定憑證機構應製作憑證實務作業基準,重要事項置於其作業基準之「首頁」,則該條所列之重要事項則須放置於CPS最前面說明之。
憑證機構送核CPS,除申請書與CPS外,須依其送核之目的一併檢附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變更內容對照表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審查應注意各該文件內容是否一致或疏漏。
CPS內容除須具備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規範之項目外,憑證機構必須確保各項內容之完整性與妥適性使憑證使用者與信賴憑證者得藉由CPS充分了解服務內容、程序、安全性、權責劃分、各項保障、法律責任與聯絡資訊。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之審查,除內容須包括我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規定之必要記載事項及放置順序外,關於各項目可能之內容與架構可參考國際文獻RFC 3647 - Internet X.509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Certificate Policy and Certification Practices Framework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