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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0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402095980號
發布日期:94年8月2日

一、按「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應經股東親筆簽名,並加蓋公司印鑑,以杜爭議。股東為法人者,應由其代表公司負責人或其指派之代表人(加附指派書)代表法人親筆簽名。」前經本部90年12月7日商字第09002267290號公告在案。
二、「按有限公司法人股東代表人可否同時為公司自然人股東一節,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惟依同法第109條前段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具體個案,如有影響股東表決權或監察權行使之情形,自非所宜。」前經本部93年7月30日經商字第09302119620號函釋在案。爰此,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其代表人代表簽署股東同意書時,該代表人應非該公司之單一自然人股東。至所詢准否登記一節,允屬登記主管機關具體個案審查之行政裁量範疇。
(經濟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0959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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