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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公司法第9條第3項但書規定補正應備書件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102098900號
發布日期:91年5月21日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6年12月19日經商字第10602428860號函,經濟部91年5月21日經商字第09102098900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公司法第9條第3項但書規定補正應備書件
91年3月29日研商「公司法第9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資金不實補正程序」會議決議:依修正後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有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情事者,在法院裁判確定前,上開虛偽不實之資金業已補足者,得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補正。
依公司法第9條第3項但書規定補正應備書件如下:
1.公司資金補正申請書(格式請參照附件)。
2.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格式請參照附件)。
3.法院起訴書或判決書影本。
下載:
公司資金補正申請書
下載:
公司法第9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資金補正程序
下載:
資金補正及動用明細表
下載:
股款動用明細表
(經濟部91年5月21日經商字第091020989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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