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標示方法:
1.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標示。但使用方法得以說明書方式標示。
2.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3.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應大於2.5mm×2.5mm。
4.標示內容應以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5.外銷嬰兒學步車改為內銷時,應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
6.進口嬰兒學步車出售時,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其內容不得較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7.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警告」或「注意」二字字體應大於5mm×5mm。
8.警告標示之文字內容如下:
(1)警告!勿於無成人注意下使用。
(2)警告!每次使用不宜超過30分鐘。
(3)警告!限於無危險障礙之平地使用。
(4)警告!使用時,應確認嬰兒雙腳著地。
(5)警告!搬動時,應先將嬰兒抱離。
(6)警告!使用時,應遠離樓梯、門檻、斜坡及水池。
(7)警告!使用時,應遠離火爐、電熱器等熱源。
9.特殊警告標示:凡易產生特定傷害之嬰兒學步車,應加標下列警告標示:
種類 | 特殊警告標示內容 |
1.具有可收縮或折疊功能者 | 警告!使用前應確實豎立及固定各機件,以確保安全。 |
2.附有玩具者 | 警告!應防止嬰兒吞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