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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代碼 G601011
營業項目 航空貨運承攬業
英文營業項目 Air Freight Forwarder 
與行業統計分類對照 5233 航空貨運承攬業 
定義內容 依民用航空法之規定,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
★限以「公司」型態經營
     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許可業務暨項目總表 交通部

交通部

G101011公路車客運業                       G101021市區汽車客運業                       G101031計程車客

G101041小客車租賃業                           G101051                           G101061貨運業

G101071汽車路線貨運業                       G101081貨櫃運業                       G101091小貨車租賃業

G102011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G103011路經

G104011鐵路營業                       G104021營業                       G104031統鐵營業

G201011計程車客務業                  G301011

G401011船務                               G402011海運攬運                        G404011貨櫃集站經營業

G406051                               G406061物裝卸攬業

G501011                       G502011空業

G601011貨運                       G602011空站勤業                        G603011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G604011行場業                           G605011                                     G606011園區營業

G606021 站經營業

J201021                                 J201041動力小船駕訓        J201051用航空人員

J901011                                 J902011行業                                       J904011觀光

JC01011                                JC01021海象                             JC01031預報業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G101011

公路汽車客運業

交通部

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公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1.   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經營離島或偏遠地區路線者;或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設審議委員會認定能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2.   禁止外國人投資。

組織變更

組織變更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公司名稱變更

名稱變更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增資、減資

公司所在地變更

所在地變更

停業

停業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

解散

歇業登記

G101021

市區汽車客運業

交通部

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公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1.   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設審議委員會認定能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2.   禁止外國人投資。

組織變更

組織變更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公司名稱變更

名稱變更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增資、減資

公司所在地變更

所在地變更

停業

停業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

解散

歇業登記

G101031

計程車客運業

交通部

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公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1.   以公司行號經營者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但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此限。

2.   禁止外國人投資。

組織變更

組織變更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公司名稱變更

名稱變更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增資、減資

公司所在地變更

所在地變更

停業

停業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

解散

歇業登記

G101041

小客車租賃業

交通部

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公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1.   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應以公司組織為限。乙種及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得以公司或行號為之。

2.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甲種小客車租賃業:新臺幣五千萬元以
乙種小客車租賃業: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丙種小客車租賃業: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組織變更

組織變更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公司名稱變更

名稱變更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增資、減資

公司所在地變更

所在地變更

分公司設立

分支機構設立

交通部1001130交路字1000011455

停業

停業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

解散

歇業登記

G101051

遊覽車客運業

交通部

中央或直轄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公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1.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但專辦交通車業務者,其資本額得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   禁止外國人投資。

組織變更

組織變更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公司名稱變更

名稱變更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增資、減資

公司所在地變更

所在地變更

停業

停業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

解散

歇業登記

G101061

汽車貨運業

交通部

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公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1.   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其屬專辦搬家業務者,最低資本額應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但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則不受此限。

2.   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者,公司行號名稱應標明「搬家」,業務範圍以從事搬家業務為限。

組織變更

組織變更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公司名稱變更

名稱變更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增資、減資

公司所在地變更

所在地變更

停業

停業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

解散

歇業登記

G101071

汽車路線貨運業

交通部

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公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組織變更

組織變更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公司名稱變更

名稱變更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增資、減資

公司所在地變更

所在地變更

停業

停業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

解散

歇業登記

G101081

汽車貨櫃貨運業

交通部

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公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組織變更

組織變更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公司名稱變更

名稱變更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增資、減資

公司所在地變更

所在地變更

停業

停業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

解散

歇業登記

G101091

小貨車租賃業

交通部

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公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1.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2.   禁止外國人投資。

組織變更

組織變更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公司名稱變更

名稱變更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增資、減資

公司所在地變更

所在地變更

停業

停業

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

解散

歇業登記

G102011

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交通部

各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   參與民間投資建設者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8條)。

組織變更

---

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公司名稱變更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

公司所在地變更

---

G103011

公路經營業

交通部

交通部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公路法第十五條

 

組織變更

組織變更

公路法第二十二條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增資、減資

G104011

高速鐵路經營業

交通部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變更組織

增資

停業

解散

------

鐵路法第3條第2項、第39條。

公司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

限。鐵路法第33條。

G104021

森林鐵路經營業

交通部

交通部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鐵路法第3

1.    鐵路法第33條規定,民營鐵路之經營,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    限專業經營鐵路法第38條規定,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G104031

傳統鐵路經營業

交通部

 

設立

 

鐵路法第20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應有法令依據,公司登記機關方得依法配合。

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鐵路法第20

G201011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交通部

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百萬元以上

 

組織變更

組織變更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九條

公司名稱變更

名稱變更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董監事變更

---

經理人變更

經理人登記

修正章程

---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增資、減資

公司所在地變更

所在地變更

G301011

船舶運送業

交通部

航港局

(交通部103224日交航字第10350018361號公告)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航業法第729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5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用資金之金額應不低於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3.   限制外國人投資

組織變更

---

航業法第9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725用第7

公司名稱變更

---

G401011

船務代理業

交通部

當地航政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航業法第3642用第29

詳見下方

組織變更

---

航業法第42用第929

公司名稱變更

 

備註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以公司為限(航業法第四十二條文字敘述,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四條)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一、船務代理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一百五十萬元。

二、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用資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六條)

其他相關事項

經營船務代理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專營者得標明船務代理字樣,其後兼營其他業務,得不變更名稱。但其兼營之其他業務,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及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三條)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G402011

海運承攬運送業

交通部

當地航政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航業法第39、第42用第29

海運承攬運送管理規則第6

詳見下方

組織變更

---

航業法第42用第9

海運承攬運送管理規則第10、第17用第10

公司名稱變更

 

備註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以公司為限(航業法第四十六條文字敘述,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四條及第七條文字敘述)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一、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以下同) 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一百五十萬元。

二、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用資金不得少於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一百五十萬元。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5條)

其他相關事項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及船務代理業相同名稱。(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三條)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G404011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交通部

當地航政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2.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壹億元。

組織變更

---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

公司名稱變更

---

G406051

船舶理貨業

交通部

商港管理機關(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商港法第46條、第52條第2項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14

 

G406061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交通部

商港管理機關(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商港法第45條、第52條第1項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7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國際商港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國內商港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G501011

民用航空運輸業

交通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條至第七條

詳見下方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

 

備註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公司(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九條)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條)

一、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億元。

二、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包機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億元。

三、以飛機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億元。

四、以直昇機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五、以飛機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其他相關事項

一、(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九條)

(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二、限制外國人投資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G502011

普通航空業

交通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五條

詳見下方

 

備註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公司(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文字敘述)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新臺幣五千萬元(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七條)

其他相關事項

一、(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九條)

(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二、限制外國人投資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G601011

航空貨運承攬業

交通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1.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民用航空法第66-1條)

2.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五百萬元。(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6條)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G602011

航空站地勤業

交通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

詳見下方

 

備註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公司(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之一條)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第五條)

其他相關事項

一、(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之一條)

(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二、限制外國人投資,因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受限制。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G603011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交通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詳見下方

 

備註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公司(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文字敘述)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元。(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五條)

其他相關事項

一、(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六十六之一條)

(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限制外國人投資,因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受限制。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G604011

民營飛行場業

交通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條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2.   飛行場之經營人及管理人應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G605011

空廚業

交通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空廚業管理規則第二條及第三條

詳見下方

 

 

 

備註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公司(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七條、七十四條之一)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空廚業管理規則第四條)

其他相關事項

一、(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條之一)

(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二、限制外國人投資,因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受限制。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G606011

機場園區經營業

交通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4條、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1.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限專業經營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G606021

航空站經營業

交通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民用航空法第28條、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第2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J201021

汽車駕訓業

交通部

公路監理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公路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

J201041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訓業

交通部

當地航政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船員法第754條、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17

 

J201051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業

交通部

交通部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民用航空法第27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規則第69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J901011

觀光旅館業

交通部

 

 

交通部觀光署及直轄市政府觀光主管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五條

詳見下方

 

備註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公司(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一條)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其他相關事項

一、觀光旅館之中、外文名稱,不得使用其他觀光旅館已登記之相同或類似名稱。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報備加入國內、外旅館聯營組織者,不在此限。(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六條)

二、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先經中央銀行許可。


交通部觀光署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J902011

旅行業

交通部

交通部觀光署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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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

詳見下方

分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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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第7條、第8

分公司地址

分公司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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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第9

組織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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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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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總額變更修正章程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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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在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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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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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選董監事、補選董監事、董監事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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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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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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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許並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經理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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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第917

設立辦事處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8

辦事處代表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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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8條之1

辦事處所在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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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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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以公司為限。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三千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六百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增資新臺幣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增資新臺幣六十萬

其他相關事項

一、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

二、公司名稱標明專業且限專業經營。

三、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先經中央銀行許可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J904011

觀光遊樂業

交通部

交通部觀光署及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觀光主管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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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十三條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JC01011

氣象預報業

交通部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3

 

JC01021

海象預報業

交通部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3

 

JC01031

氣象及海象預報業

交通部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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