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 I701011就業服務業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法規依據
備註
I701011
就業服務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詳見下方
公司名稱變更
名稱變更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公司所在地變更
所在地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增資、減資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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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分公司經理人
分支機構經理人
分公司地址
分支機構地址
分公司名稱
分支機構名稱
分公司設立
分支機構設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一、不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
二、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八條)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一、辦理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支機構,應增資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支機構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二、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