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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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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代碼 I701011
營業項目 就業服務業
英文營業項目 Employment Service 
與行業統計分類對照 7810 人力仲介業 
定義內容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營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接受委任招募員工、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限以「公司」型態經營
(註:辦理下列業務,應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1.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2.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台灣地區工作;3.仲介本國人至台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許可業務暨項目總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部

I701011就業服務業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I701011

就業服務業

勞動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詳見下方

公司名稱變更

名稱變更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公司所在地變更

所在地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增資、減資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董事

---

經理人

經理人

分公司經理人

分支機構經理人

分公司地址

分支機構地址

分公司名稱

分支機構名稱

分公司設立

分支機構設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備註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一、不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

二、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八條)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一、辦理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支機構,應增資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支機構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二、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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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星期一~星期五 8:30~17:30 (國定假日除外)
諮詢專線:412-1166,直接撥打毋需加撥區碼 (六碼地區請撥 41-1166),行動電話請加撥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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