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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發布日期:

103年6月18日

(按時登帳)
第34條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函釋內容:



查公司辦理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時,不足1股之畸零數如改發現金,公司在股東未領取前其處理方式,係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至其產生之利息收入應屬公司之「其他收入」。又如股東應領取之現金遲未領回之處理方式,請參考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至逾期未領之代保管現金(限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就會計而言,應屬公司之「其他收入」。
(經濟部92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09202260140號)

△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以及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之會計處理疑義
一、依據本部於106年8月2日召開「研議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之會計處理疑義」會議決議。
二、報導期間開始日在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之財務報表,關於股東無償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予公司,係股東基於股東之地位所為之行為,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應一律認列為資本公積,本部94年5月5日經商字第0940204803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三、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應認列為資本公積,而非其他收入,本部93年3月23日經商字第09302041230號函釋予以廢止,另本部91年4月11日經商字第09102053510號函92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0920226014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經濟部106年9月21日經商字第106024202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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