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提供設定表格點選一行產生連結,此項功能,不影響你閱讀本網站連結資訊。
:::
|| 首頁有限合夥登記有限合夥登記

有限合夥登記

為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共同從事經營活動之新選擇,並促進產業發展與提升國際競爭力,經濟部特參考國外立法例訂定「有限合夥法」,引進有限合夥之商業組織型態,賦予投資者與經營者不同的權責,建構一個重視個人特性,尊重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精神之商業組織平臺。

有限合夥主要是由1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及1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依據合夥契約共同組成、具有法人格之組織體。原則上普通合夥人係實際經營業務之人對有限合夥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則未實際參與經營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責。

依有限合夥法第3條規定,有限合夥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故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經預查核可後,應由有限合夥代表人檢具下列應備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1. 申請書
  2. 其他機關核准函。(依法應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無則免送)
  3. 有限合夥契約書。
  4. 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證明文件。
  5. 選任代表人之普通合夥人同意書。
  6. 會計師查核出資額報告書及其附件、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影本,或出資額證明文件。
  7.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
  8. 登記費:按其合夥契約所定出資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有關有限合夥登記事項之程序、期限、變更登記等事項,於「有限合夥法登記申請辦法」規範之,俾利有限合夥之申請登記。

線上申辦及查詢
資料下載
參考資料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