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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業於99年6月29日簽署,並於9月12日生效,且分別於99年10月1日及100年1月1日分兩階段實施服務貿易之早期收穫清單,允許我國相關服務業得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在大陸地區設立商業據點等優惠待遇,爰核發我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又我國服務業要享有ECFA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開放承諾之優惠,赴大陸地區設置商業據點,除須取得經濟部核發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並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取得投資許可後,再向大陸相關服務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我國國民或於我國依法設立之公司、信託、合夥、合資、獨資、協會或商會,欲於大陸地區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並符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所列行業者,得依「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作業要點」向本部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有效期限為3年。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60日至屆滿後180日之期間內,申請展期

有關應檢附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表及文件,於「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作業要點」規範之。

資料下載
  • 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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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表(含申請、補正、展期、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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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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