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並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本部特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及相關子法,依「機具分類」及「場所分級」原則管理,本部負責法令解釋及法規研議,地方政府負責執行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立及變更登記、稽查、處罰等管理。
電子遊戲機分為「益智類」、「鋼珠類」、「娛樂類」三類。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陳列、使用未經評鑑分類及公告之電子遊戲機,或擅自修改已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
電子遊戲場業分為「普通級」、「限制級」二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僅可擺放「益智類」電子遊戲機。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
本部為執行電子遊戲機評鑑分類,成立「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其任務為電子遊戲機之認定及針對電子遊戲機評鑑分類;而電子遊戲機之製造商及進口商,應於製造或進口前,就其軟體,向本部申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時,向本部申請查驗,合格者,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商及進口商向本部申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時,應依據「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規定,檢具應備文件,於當月收件截止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送交次月份本部召開之評鑑委員會審查。完成評鑑之案件,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評鑑通過之機具類別,並公告之。
經評鑑通過為「益智類」、「鋼珠類」、「娛樂類」之電子遊戲機,於出廠或進口時,應向本部申請查驗,經本部依據「電子遊戲機查驗貼證實施要點」規定,派員與原申請案件比對無誤後,分別於電子遊戲機之主機板或外框明顯處黏貼類別標示證,始得陳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