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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預查申請表之填寫說明

公司名稱預查申請表填寫說明

★ 本業務承辦單位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
★ 本業務郵寄/臨櫃申辦地址:540202南投市省府路4號 名稱預查科

一、申請人資格

(一)設立登記時
  1. 在股份有限公司:為發起人。
  2. 在有限公司:為股東。
  3. 在兩合公司、無限公司:為無限責任股東。
  4. 以上申請人倘非自然人,而為法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該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5. 在外國公司: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或將來分公司之經理人。
(二)變更登記時

以現任代表人為限。如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

二、預查之公司名稱

(一)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司法第18條規定。
  2.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3. 不宜(不得)使用之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參考表
(二)輔助查詢系統

公司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輔助查詢,針對欲申請之名稱,測試是否己有公司登記在前,而不得使用。

(三)詳細說明
  1. 依90年11月12日修正之公司法規定,公司名稱之審查方式,以特取名稱作為判斷基準,僅審查是否同名而不及於類似。至於二公司名稱類似,倘涉及不公平競爭情事,依公平交易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之特取名稱不相同,其名稱為不相同。例如:「大同有限公司」、「三洋有限公司」及「中興有限合夥」,其特取名稱分別為「大同」「三洋」與「中興」,故其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視為不相同。因中國文字有形、音、義,爰特取名稱雖音同但字形不同,仍視為不同。例如「三洋」與「三陽」﹔「中華」與「忠華」視為不相同。
  3.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視為不相同,是以,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之特取名稱相同時,需再比較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是否標明不同之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例如:
    • (1)大同電子有限公司」與「大同機械有限公司」名稱不相同,或「大同電子有限公司」與「大同貿易有限合夥」名稱不相同。
    • (2)「中華企業有限公司」與「中華實業有限公司」名稱不相同,或「中華企業有限公司」與「中華工業有限合夥」名稱不相同。
    • (3)「大明資訊有限公司」與「大明企業有限公司」名稱不相同,或「大明資訊有限公司」與「大明工業有限合夥」名稱不相同。
    • (4)再者,一公司標明可資區別文字,另一公司或有限合夥未標明者,其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亦視為不相同。例如:「中華企業有限公司」與「中華有限公司」;「中興有限公司」與「中興工業有限合夥」。
  4.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以負面表列方式,明定於公司組織種類、有限合夥、地區名、外國國名、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特取名稱前所標明之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之文字,排除於可資區別文字之範圍外,又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類之後,標明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亦不屬於可資區別之文字。故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有下列之情形者,其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為相同。例如:
    • (1)「大同有限公司」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相同,或「大同有限公司」與「大同有限合夥」名稱相同。
    • (2)「大同有限公司」與「台北大同有限公司」名稱相同,或「大同有限公司」與「新大同有限合夥」名稱相同。
    • (3)「中興企業有限公司」與「中興企業行有限公司」名稱相同,或「中興企業有限公司」與「中興企業社有限合夥」名稱相同。
    • (4)「宏偉電子有限公司」與「宏偉電子企業有限公司」名稱相同,或「宏偉電子有限公司」與「宏偉電子實業有限合夥」名稱相同。
    • (5)「大華出版行有限公司」與「大華出版社有限公司」名稱相同,或「大華出版行有限公司」與「大華出版事業有限合夥」名稱相同。
    • (6)「光華資訊有限公司」與「光華資訊企業有限公司」名稱相同,或「光華資訊有限公司」與「光華資訊實業有限合夥」名稱相同。
(四)智慧財產局參考網頁

商標檢索系統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例評析,以避免公司名稱與商標權衝突之爭議。

(五)英文公司名稱
  1. 按「貿易法」第9條規定,業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並登記英文名稱。
  2. 申請者須有從事貨品進出口買賣業務之需要,且登記下列所營業事之一「A大類農、林、漁、牧業」、或「C大類製造業」、或「F大類批發、零售及餐飲業」項下細類代碼之一者(其業務性質係可包括其從事業務產品之批發、零售)、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所營事業
(一)所營事業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司法第18條規定。
  2.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3. 所營事業應按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請查閱「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
  4. 若干所營業務,要求「專業經營」、或「限股份有限公司型態」、或「名稱應標明專業名稱」。經彙整如「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限公司組織型態經營或須標明專業名稱一覽表」。
  5. 許可事業,已設定營業項目代碼末位數字為「1」。「許可業務查詢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許可業務暨項目總表」,提供許可事業之名稱及代碼,並彙編其相關之許可機關、許可法規、及應經許可之登記案由。
  6. 陸資公司,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所營事業為限。又其公司名稱若標示「業務種類」,亦須符合前揭業別項目。
(二)輔助查詢系統
  1. 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可供查詢所營事業之名稱及代碼。有三種查詢方式。
    • (1)目錄查詢:按大類、中類、細類。
    • (2)全文查詢:以關鍵字查詢,選項包括代碼之定義、名稱、代碼。
    • (3)特許業務查詢:以關鍵字全文檢索。選項包括營業項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規、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或特許說明內容。
  2. 常見或特殊行業之所營事業歸碼一覽表」,係依業務屬性提供適用之所營事業代碼。
四、公司屬性

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節名及第356-1~356-4條條文,其屬性及登記文件,尚與傳統之「股份有限公司」有別;詳細內容請參閱「閉鎖性公司專區」。

五、自取或郵寄
(一)以自取方式領件者
  1. 親自送件且勾選自取者,應憑本署名稱預查科1號櫃檯給的「領件回條」至3號櫃檯憑單領件。如領件回條遺失時,則應檢附原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印章,並填具「公司預查案件遺失領件回條領件切結書」領取。
  2. 原領件方式勾選郵寄改為自取者、或以郵寄方式送件並勾選自取者,應檢附原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印章,並填具「公司預查案件自取申請書(非遺失預查領件回條者適用)」領取。
(二)以郵寄方式領件者

原領件方式勾選自取改為郵寄者、或以郵寄方式送件勾選自取改為郵寄者,應檢附原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印章,並填具「公司預查案件自取改郵寄申請書」,原領件方式勾選自取改為郵寄者請一併寄回「預查領件回條」,寄至本署名稱預查科3號櫃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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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下載
  •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空白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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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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