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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不得)使用之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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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不得)使用之文字

說 明

相關函號

備註

平價中心、福利中心、文化中心

易致誤認為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

經濟部73年3月3 日經商8063號函

 

生命線

凡以「生命線」或其近似者為公司、商號之名稱,顯有使人誤認為公益團體之虞,依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按新法為第十八條第四項),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八條(按新法為第二十六條)規定,應不准其使用。

經濟部76年9月19日經商47460號函

 

錢莊

查銀行法自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後,已刪除錢莊為銀行之種類,唯一般公司如以錢莊為公司名稱,易使社會大眾誤以為金融機構。為保障交易之安全,宜限制使用該名稱。

財政部78年12月15日(78)台財融第780369231號函

 

慈濟

關於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函請對以「慈濟」為名,申請登記為營利事業者不予核准,對已登記者予以勸導更名乙案,核與公司法第十八條及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六條(按新法為第二十七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同意配合辦理。

經濟部84年11月10日經商84223033號函

 

阿拉伯數字(例如365)

非屬我國文字

經濟部85年5月9日經商85204514號函

 

0聯社、0聯

為避免事業以「0聯社」或「0聯」登記為公司名稱,與各級政府機構依合作社法登記成立之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產生混淆,今後將不再予核准。

經濟部87年10月7日經(87)商字第87223158號函

 

注音符號

非屬文字,故商號名稱仍不宜使用。

經濟部商業司88年4月14日經(88)商字第88207643號函

 

株式會社

「株式會社」於日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參酌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商號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以「00株式會社」為商號名稱,與上開規定似有未合。

經濟部商業司89年9月13日經(89)商六字第89218584號函

 

商社

按「商社」於日文係為「貿易公司」、「公司」、「商行」之意,參酌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商號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如以「00商社」為商號名稱,恐使人誤認為公司之虞,與上開規定似有未合。

經濟部商業司89年10月6日經(89)商六字第89220319號函

 

研發中心
發生中心
發展中心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查以「00研發中心」、「00發生中心」或「00發展中心」為商業名稱,並未足以表示其為商業組織,且易使人誤認其為學術研究機構,故不宜使用為表示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組織之名稱。

經濟部商業司90年3月2日經(90)商六字第9002037910號函

 

鴉片

按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商業經營業務應具營利性質,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法令所限制或禁止之事項。查「鴉片」為毒品之一種(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所明定)。又製造、販賣或運輸鴉片亦觸犯刑法第二0章所訂之鴉片罪。按商號名稱中標明「鴉片」恐使人誤認經營有關「鴉片」業務,有危公序良俗,又刑法既明定「鴉片」不得製造、販賣或運輸,故商號名稱中不宜標明「鴉片」字樣。

經濟部商業司91年2月6日經商六字第09102025450號函

 

法壇、法師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六條(按新法為第二十七條)規定「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查「法壇」或「法師」為宗教上常用用語,以「00道法壇(師)葬儀社」為商號名稱,經營殯葬服務業,易使人誤認為非營利性質之宗教團體所附設經營之殯葬事業,似不宜作為商號名稱。

經濟部91年11月25日經商字第09100536770號函

 

標點符號”-“

按商號名稱使用之文字,應以我國通用之文字記載,「標點符號」並非文字,不宜作為商號名稱使用。以「東米便當-林森店」作為商號名稱,就其文意結構視之,易使人誤認為「東米便當」商業組織之分支機構「林森店」,自不宜作為商號名稱。

經濟部商業司92年4月17日經商六字第09202406940號函

 

阿彌陀佛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六條(按新法為第二十七條)前段規定:「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查「阿彌陀佛」為佛教經典中所記載的佛,又「佛教」為非營利性質之宗教團體。以「阿彌陀佛」為商業名稱,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得使用。

經濟部商業司92年6月12日經商六字第09202416130號函

 

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社團、財團法人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條第二項低一款規定,上開名稱係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公司之名稱不得使用。

 

 

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條第二項三款規定,上開名稱係表明企業結合之文字,公司之名稱不得使用。

 

 

以「澳洲、埃及、賽內加爾… 」為公司之特取名稱

上開均為外國國名,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得作為公司之特取名稱使用。

 

 

以「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為公司之特取名稱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得作為公司之特取名稱使用。

 

 

單字、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我國及外國國名、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得作為公司之特取名稱使用

 

 

交流網

 

 

使用「交流網」一詞,似有使人將營利事業組織誤認屬私人交誼性質團體之虞。

經濟部97年5月1日經商字第09702047920號函

 

麻將館

依內政部87年6月15日臺(87)內社字第8719140號函釋略以:「社會團體業務推展,應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麻將常被用於賭博,為避免流於公開傳授賭博技術,影響社會善良風俗,請謹慎評估。」又依法務部87年6月19日法87檢字第018735號函釋略以:「…賭博行為屬刑法所明定之犯罪行為,應受到刑事追訴處罰。有關提供場地並開課教授麻將與我國公序良俗相違…。」是以,參照前揭各機關函釋,有關開課教授麻將或以舉辦麻將比賽方式供人打玩麻將等尚有妨害公序良俗之虞,依前揭「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故不准公司行號申請登記經營。

經濟部99年11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52050號函

 

 

外科

查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3條規定,「外科」為醫師之專科分科之一,為免造成民眾混淆,使用該名稱尚有不宜。

行政院衛生署100年2月24日衛署醫字第1000201218號函

 

高之鐵

「高速鐵路」之簡稱即係「高鐵」,以「高之鐵」為公司名稱之一部份,有可能使人混淆誤認與高速鐵路業相關,或與台灣高鐵公司及其經營之附屬事業有關,甚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之虞。故不宜使用「高之鐵」 字樣。

交通部100年2月21日交路字第1000019904號函

 

鏢局

「鏢局」為公司名稱,雖保全業法並無相關限制規定,然確易使人混淆為運送保全業務。故不宜使用「鏢局」 字樣。

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1000134859號函

 

國土保持

「國土保持」為公司名稱,易使人誤認其與國土保育主管機關或國土保護復育相關公益事務之虞,故不宜使用「國土保持」 字樣。

內政部100年7月15日內授營綜字第1000138701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7月25日農授林務字第1001710923號函

 

國共軍政研究、國共經軍政研究、國共軍政研究中心、國共政經軍合作、國共軍政合作研究

公司名稱之標示易使人誤認與國防部有關而產生疑義亦恐造成外界誤認國共軍之間已有形式上合作行為之疑慮,故公司名稱中不宜標示「國共軍政研究」、「國共經軍政研究」、「國共軍政研究中心」、「國共政經軍合作」、「國共軍政合作研究」等字樣。

國防部100年10月17日國政文教字第1000015044號函、內政部100年8月24日台內社字第1000167325號函、國家安全局100年8月30日(100)睿靜字第009334號函

 

觀光護兆、觀光護罩

「觀光護兆」及「觀光護罩」字樣恐有使人誤認其有涉及經營代辦護照等旅行社業務之疑慮,故不宜使用「觀光護兆」及「觀光護罩」。

 

交通部觀光局觀100年10月18日觀業字第1000032138號函、外交部100年10月17日外條二字第10001232940號函

 

旅運

「旅運公司」之名稱易混淆視聽非法從事旅行業務,故不宜使用「旅運」 字樣。

交通部觀光局101年2月14日觀業字第1010003923號函

 

名醫、名醫學、醫美、醫學美容

公司名稱為「名醫」、「名醫學」、「醫美」、「醫學美容」,易使民眾誤認為該公司營業內容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之醫事人員提供之醫療行為有關,建議不宜作為公司名稱登記。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2月29日衛署醫字第1010003558號函

 

王大夫、王大夫草本養生、大夫

「王大夫」、「王大夫草本養生」、「大夫」易使民眾混淆或誤解為從事醫療、藥事等應由醫事人員按各該職業法規定執行業務之虞,不宜作為公司名稱登記。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2月29日衛署醫字第1010003788號函

 

介護

「介護服務」一詞,雖行政院衛生署法規並無明定「介護」用語,但在我國一般認知及日本法規用語「介護」具有照顧服務之意涵,有易使人誤解及誤認為從事「病患看護」業務,涉及醫療、護理或相關專業服務範圍,非屬公司或商業所營事業登記之範疇,故不宜作為公司名稱登記。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6月4日衛署照字第1010069868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11日勞職業字第1010066730號函

 

建築設計

從事建築設計業務,允屬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建築設計」一詞,故不宜作為公司名稱登記。

經濟部101年7月3日經商字第10100078780號函

 

商業與公司名稱

公司係依據「公司法」核准登記之公司組織; 商業係依據「商業登記法」核准登記之商業組織。二者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故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自無名稱重覆之問題。

經濟部商業司101年7月19日經商六字第10102091220號函

 

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一詞,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涉及I大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如:「I80101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901011保全業」、「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等) 、J大類(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如:「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等)與H大類(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如:「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H703100不動產租賃業」等)…等多項業務範疇。又含括許可業務,代碼表分類涉及數個「大類」業務範疇,恐有標示不清無法表明業務種類之虞,故「物業管理」一詞,不宜作為公司名稱登記。

內政部營建署101年6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1012913735號函、內政部警政署101年6月29日警署刑偵字第1010098513號函

 

中銀、中行、金服

按銀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非銀行不得使用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使用「中銀」、「中行」等類似某銀行簡稱之字樣為公司名稱,似有易於使人誤認其為某銀行關係企業之虞,故不宜標示。

又公司名稱標示「金服」一詞,依社會通念會指向「金融服務」,再參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3年7月28日銀局(一)字第0930022528號函意見略以: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非金融機構之一般公司、行號,其名稱標示「金融」、「金融服務」、「金融理財顧問」字樣,似有易於使人誤認其為金融機構之虞,故非金融機構之一般公司、行號,其名稱不宜標示「金服」字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1年10月4日銀局(外)字第10150003630號函

 

華僑國際合作交流、華僑國際合作開發

公司以「華僑國際合作交流」、「華僑國際合作開發」命名,有使人誤認其與僑務委員會或華僑公益事務、團體相關之虞,故公司名稱中不宜標示「華僑國際合作交流」及「華僑國際合作開發」一詞。

僑務委員會101年12月20日僑商經字第1010301614號函

 

博物館

如設立目的為辦理博物館業務,自屬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為免民眾混淆,「博物館」一詞尚不宜為公司、商業名稱之一部分。

經濟部102年1月29日經商字第10200518020號函、教育部102年1月23日臺教社(三)字第1020011278號函

 

資本管理、管理

「資本管理」一詞,係指將個人或組織的資源,投入事業做為生產性資本的行為。爰此,資本管理係為公司對資本籌措、運用、保管等之管理方法。故尚難認定其屬「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業務種類。又「管理」一詞,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係指負責管轄處理某事務,亦尚難認定其屬上開準則第7條所稱之業務種類,故公司名稱尚不宜標示「資本管理」、「管理」一詞。

 

 

 

儲運

「儲運」一詞,允屬「G801010倉儲業」、「G101061汽車貨運業」之範疇,經核與「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第1項「公司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以一種為限」之規定不符,故不宜作為公司名稱登記。

 

 

特寵行業

「特寵行業」一詞,涉及類似特定寵物業之文字,有使人認為經營「A401031特定寵物服務業」、「F101111特定寵物批發業」或「F201081特定寵物零售業」等須經許可業務之虞,爰此,公司、商業尚不宜以「特寵行業」為其特取名稱。

經濟部102年6月5日

經商六字第10202268880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6月3日農牧字第1020216881號函

 

醫技

按醫療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名稱。「醫技」一詞,似易使人誤認為辦理醫療業務性質之機構,尚不宜作為公司名稱登記。

衛生福利部102年09月23日衛部醫字第1021680851號函

 

服貿

「服貿」一詞,恐使人誤認其與服貿協議主管機關或與政府推服貿相關政策事務有關,爰此,公司、商業尚不宜核准使用。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2年9月30日

貿服字第1027022182號函

 

 

重車

有關「重車」一詞,查海關進口稅則所稱之重車,指總重量超過3.5噸之車輛,惟係進口課稅之依據,非判斷業務種類分類之認定標準。本案因交通部相關管理法規並無「重車」之車輛種類名詞,而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亦無「重車」用語及相關定義,重車應屬標示不清之業務,核與「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7條第2款:公司得標明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規定不符,爰不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

經濟部工業局102年11月12日工金字第10200952100號函、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11月15日主統法字第1020300639號函、交通部路政司102年11月22日路臺監字第1020038303號函

 

綠建築顧問、建築顧問、綠建築科技顧問、綠建築管理顧問

綠建築顧問、建築顧問、綠建築科技顧問、綠建築管理顧問」等為公司、商業名稱,易使人誤認涉及建築師業務範圍,有違建築師法規定之虞。爰尚不宜作為公司、商業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102年12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82678號函

 

 

室內設計裝潢

按公司名稱標示「室內設計裝潢」一詞,依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分別歸屬「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及「E801010室內裝潢業」之業務範疇,係視為2種業務種類,核與「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第1項「公司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以一種為限」之規定未合。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5月1日經商六字第10302037150號函

 

偵信調查、秘搜偵信調查、偵探

「偵信調查」、「秘搜偵信調查」其涵意未明,有可能係在結合「偵探」及「徵信」之用語。又「偵探」二字,易與公權力機關所為之犯罪偵查混淆,爰尚不宜作為公司名稱登記,並為避免爭議,應以「偵信調查」、「秘搜偵信調查」所欲表彰之業務經營內容「JD01010工商徵信服務業」,更改其名稱為「徵信調查」。

內政部103年10月9日內授警字第1030605385號函

法務部103年11月19日法律字第10303513450號函

經濟部92年11月12日經商字第09202238990號函

 

溫室氣體減量科技、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溫室氣體減量科技、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一詞,為公司名稱之一部者,在「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尚未立法實施前,為避免公司名稱與未來依法規範之溫室氣體專責機構或查驗機構產生爭議,尚不宜開放,且易有使人誤認其與溫室氣體減量主管機關或政府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相關政策事務有關,核與上開「公司法」第18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而不宜作為公司名稱登記。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1月21日環署溫字第1030095576號函

 

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及就業服務台

以「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及「就業服務台」等為公司、商業名稱,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顯有誤導民眾之虞,有違公司法第18條第4項、商業登記法第27條之規定。爰尚不宜作為公司、商業名稱。

勞動部103年12月18日勞動發就字第1039800228號函。

 

 

 

警政

關「警政」一詞,係為「省」、「直轄市」警察工作之特定專屬用語,恐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有關,有違「公司法」第18條第4項及「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0條第2項第1款;「商業登記法」第27條前段及「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0條第1款規定,爰不宜作為公司、商業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104年7月7日警署行字第1040113947號函、經濟部104年7月17日經商字第10402074260號函

 

基因檢測

有關從事基因檢測業務,涉及醫療業務範圍,非醫療機構及醫事檢驗機構不得為之。

衛生福利部104年7月8日衛部醫字第1041664899號函、經濟部商業司104年7月17日經商六字第10402310480號

 

建築美學

以「建築美學」為公司名稱,確易使人誤認涉及建築師業務範圍,有違建築師法、「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2條第2款及「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3條第2款之規定,爰不宜作為公司、商業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104年7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1040048031號函

 

指灸筋脈

有關「指灸筋脈」一詞,易讓民眾誤認為醫療行為,尚有不妥,爰不宜作為公司、商業名稱。

衛生福利部104年12月16日衛部中字第1040137291號函

 

醫聯網

「醫聯網」一詞易使人誤認為由醫療機構或醫師所辦理之事業,又醫療及醫事機構應依醫療相關法律規定設立,爰不宜作為公司、商業名稱。

衛生福利部105年1月26日醫字第1050101687號函

 

諮詢工程師

「諮詢工程師(投資)」係中國大陸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名稱,惟得取得該資格者除工程技術類學歷外,尚包括工程經濟類學歷,故與我國「執業技師」有別;又查中國大陸「諮詢工程師(投資)」業務,包括規劃諮詢、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評估諮詢、工程項目管理及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工程諮詢業務,雖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條所定業務部分類似,惟經營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公司,如欲以公司名稱表彰其業務範疇,為避免混淆,似以本國經核准登記之所營事業名稱「工程技術顧問」命名為宜。爰此,「諮詢工程師」應屬標示不清之業務,經核與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條第2款:公司得標明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規定不符,爰不宜作為公司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2月4日工程技字第10500028920號函

 

骨節整復所

「骨節整復所」一詞,易使民眾誤認有從事醫療業務之行為與場所,經核與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0條第2項第4款及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0條第5款之規定,公司、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有關之文字不符。爰不宜作為公司、商業名稱。

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21日衛部中字第1050111254號函、經濟部105年5月4日經商字第10500575100號函

 

台北游局、中華游局

「台北游局」、「中華游局」,在讀音上與特許機構名稱易於誤認。「游局」與「郵局」讀音相同,易使人混淆誤認為中華郵政(股)公司及台北郵局或其關係企業,而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所轄各地郵局皆隸屬交通部所屬國營郵政事業。經核與「公司法」第18條第4項規定:「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之規定不符。爰不宜作為公司、商業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15日郵字第1050074352號函

 

藝術館

「藝術館」、「美術館」及「藝術中心」等均為「終身學習法」第4條第2款規定之「文化機構」的種類,終身學習法雖無禁止營利性質之公司使用上述名稱,為免民眾混淆,似不宜以上述文化機構之種類作為公司、商業之名稱之一部分。

經濟部105年7月5日經商字第10500614250號函、教育部103年8月27日臺教社(三)字第1030123951號函

 

商標代理

1. 「商標代理」依商標法第6條第2項規定,商標代理人實務上僅限於「自然人」,公司並不得經營代理他人申請商標註冊及辦理其相關事務,目前法規及實務運作下,僅能由「自然人」具名作為個別商標申請案件之代理人,不得以法人名義為之;「商標代理」為公司名稱之一部,恐有使人誤認得以公司型態經營商標代理人業務之疑慮。有違公司法第18條第4項: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及「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准則」第10條第2項第6款:公司名稱不得使用其他不當文字,爰不宜作為公司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5年11月18日智商字第105150019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