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不得使用與他有限合夥或公司相同之名稱。法令並明定,於辦理有限合夥登記之前,民眾應先取得「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核准,俾保留於一定期間內,不為他人使用。
412-1166(外縣市毋需加撥區碼,行動電話請加撥02)
服務時間:上午8:30~12:30,下午13:30~17:30。
1日為原則(不含訴訟、爭執、補正、異議、郵寄等處理期間)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應於保留期限內申請有限合夥登記。
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申請案,在核准保留期間內,得申請撤銷該預查申請案。
郵寄/臨櫃申辦。
已核准預查案件,申請更正、補發或延長保留之項目一覽表。(有限合夥預查案件馬上辦服務項目)
| 申請人欄部分 |
.申請人姓名誤繕或漏繕,而身分證字號正確者。(請檢附備註1.2.3項) .申請人身分證字號誤繕,而姓名正確者。(請檢附備註1.2.3項) .申請人戶籍地址或有限合夥地址變更者。(請檢附備註1.2.3項) .申請人變更(限三親等以內血親或配偶)。(請檢附備註1.2.3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書應由原申請人、擬變更之人,雙方共同具名、蓋章提出申請。) .外國有限合夥改派負責人或申請人法人代表變更。(請檢附備註1.2.3及授權書或指派書) |
| 有限合夥名稱欄部分 | .籌設有限合夥辦理有限合夥名稱預查核准保留後,擬再變更國籍別者。(請檢附備註1.2項) |
| 所營事業欄部分 | .有限合夥所營事業漏繕。(請檢附備註1.2項) .設立案刪除已核准保留之所營事業項目,而不影響有限合夥名稱標明之業務種類。(請檢附備註1.2項) .已核准保留之預查表,擬再增加五項以內之營業項目。(請檢附備註1.2項) |
| 預查表遺失補發 | .已核准保留預查表遺失者,可補發原號碼之預查表,毋庸再重新申請預查。(請檢附備註1.3項) |
| 延長保留期間 | .預查申請經核准保留期間為6個月,若在此期間仍未完成有限合夥登記程序者,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1個月,且以1次為限。(請檢附備註1.2項) |
備註:檢附文件1.申請書 2.核准預查表正本 3.身分證影本
★ 每件預查案申請馬上辦,以1次為限,惟僅申請「延長保留期間」者,可再申請1次馬上辦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