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消費者保護工作,在我國行政部門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的事務。中央政府,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負責綜理全國消費者保護推動事務外,由中央主管部會分別就其所掌事務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之相關法令與政策,並由地方政府負責執行。換言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除擬定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細則外,並負責協調消費者保護之主管機關及機制。
如消費者認為權益受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或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另政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強消費者服務,亦設有全國消費者服務1950專線,由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專人提供專業及熱忱服務。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次按該法第56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本司就所主管定型化契約執行下列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