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預查申請表之填寫說明
★ 本業務承辦單位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
★ 本業務郵寄/臨櫃申辦地址:540202南投市省府路4號 名稱預查科
一、申請人資格
(一)設立登記時
- 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
- 前揭申請人倘非自然人,而為法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該有限合夥行使合夥人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 在外國公司: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將來分支機構之經理人。
(二)變更登記時
以現任有限合夥代表人為限。
二、預查之有限合夥名稱
(一)有限合夥名稱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 有限合夥法第13條規定。
-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不宜(不得)使用之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參考表
(二)輔助查詢系統
有限合夥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輔助查詢,針對欲申請之名稱,測試是否己有有限合夥登記在前,而不得使用。
(三)詳細說明
- 依有限合夥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有限合夥名稱之審查方式,以特取名稱作為判斷基準,僅審查是否同名而不及於類似。至於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類似,倘涉及不公平競爭情事,依公平交易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依「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察方式審查;特取名稱不相同,其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為不相同。例如:「大同有限合夥」、「三洋有限合夥」及「中興有限公司」,其特取名稱分別為「大同」「三洋」與「中興」,故其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因中國文字有形、音、義,爰特取名稱雖音同但字形不同,仍視為不同。例如「三洋」與「三陽」﹔「中華」與「忠華」視為不相同。
- 依「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是以,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特取名稱相同者,則再比較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是否標明不同之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若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例如:
- (1)「大同電子有限合夥」與「大同機械有限合夥」名稱不相同,或「大同電子有限合夥」與「大同貿易有限公司」名稱不相同。
- (2)「中華企業有限合夥」與「中華實業有限合夥」名稱不相同,或「中華企業有限合夥」與「中華工業有限公司」名稱不相同。
- (3)「大明資訊有限合夥」與「大明企業有限合夥」名稱不相同,或「大明資訊有限合夥」與「大明工業有限公司」名稱不相同。
- (4)再者,一有限合夥標明可資區別文字,另一有限合夥或公司未標明者,其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亦視為不相同。例如:「中華企業有限合夥」與「中華有限合夥」;「中興有限合夥」與「中興工業有限公司」。
- 依「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以負面表列方式,明定於有限合夥、公司組織種類、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排除於可資區別文字之範圍外。又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類之後,標明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亦不屬於可資區別之文字。故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有下列之情形者,其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為相同。例如:
- (1)「大同有限合夥」與「大同有限公司」名稱相同,或「大同有限合夥」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相同。
- (2)「大同有限合夥」與「台北大同有限合夥」名稱相同,或「大同有限合夥」與「新大同有限公司」名稱相同。
- (3)「中興企業有限合夥」與「中興企業行有限合夥」名稱相同,或「中興企業有限合夥」與「中興企業社有限公司」名稱相同。
- (4)「宏偉電子有限合夥」與「宏偉電子企業有限合夥」名稱相同,或「宏偉電子有限合夥」與「宏偉電子實業有限公司」名稱相同。
- (5)「大華出版行有限合夥」與「大華出版社有限合夥」名稱相同,或「大華出版行有限合夥」與「大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名稱相同。
- (6)「光華資訊有限合夥」與「光華資訊企業有限合夥」名稱相同,或「光華資訊有限合夥」與「光華資訊實業有限公司」名稱相同。
(四)智慧財產局參考網頁
商標檢索系統、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例評析,以避免有限合夥名稱與商標權衝突之爭議。
三、所營事業
(一)所營事業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 有限合夥法第13條規定。
-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所營事業應按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請查閱「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
- 若干所營事業,要求「專業經營」、或「限股份有限公司型態」、或「名稱應標明專業名稱」。經彙整如「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限公司組織型態經營或須標明專業名稱一覽表」。
- 許可事業,已設定營業項目代碼末位數字為「1」。「許可業務查詢或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許可業務暨項目總表」,提供許可事業之名稱及代碼,並彙編其相關之許可機關、許可法規、及應經許可之登記案由。
- 陸資有限合夥,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所營事業為限。又其公司名稱若標示「業務種類」,亦須符合前揭業別項目。
(二)輔助查詢系統
- 「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可供查詢所營事業之名稱及代碼。有三種查詢方式。
- (1)目錄查詢:按大類、中類、細類。
- (2)全文查詢:以關鍵字查詢,選項包括代碼之定義、名稱、代碼。
- (3)特許業務查詢:以關鍵字全文檢索。選項包括營業項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規、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或特許說明內容。
- 「常見或特殊行業之所營事業歸碼一覽表」,係依業務屬性提供適用之所營事業代碼。
四、自取或郵寄
(一)以自取方式領件者
- 親自送件且勾選自取者,應憑本署名稱預查科1號櫃檯給的「領件回條」至3號櫃檯憑單領件。如領件回條遺失時,則應檢附原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印章,並填具「有限合夥預查案件遺失領件回條領件切結書」領取。
- 原領件方式勾選郵寄改為自取者、或以郵寄方式送件並勾選自取者,應檢附原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印章,並填具「有限合夥預查案件自取申請書(非遺失預查領件回條者適用)」領取。
(二)以郵寄方式領件者
原領件方式勾選自取改為郵寄者、或以郵寄方式送件勾選自取改為郵寄者,應檢附原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印章,並填具「有限合夥預查案件自取改郵寄申請書」,原領件方式勾選自取改為郵寄者請一併寄回「預查領件回條」,寄至本署名稱預查科3號櫃檯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