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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閉鎖性公司專區常用問答

常用問答

如何適用
  • Q1.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為何需要閉鎖性公司這種特殊立法?
  • A:閉鎖性公司通常指公司股東人數少且關係緊密,同時股份並未公開發行,股東股份轉讓受一定條件約束之公司型態,最常出現在公司初創階段。由於股東結構較為單純,不若在資本市場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較高度之監理;對於閉鎖性公司可以基於股東間之約定訂立公司章程做為公司治理依據,因此立法考量上在不影響公司法制健全發展下,避免法規過度介入閉鎖性公司治理,以降低新創公司遵法成本,俾利新創公司發展。
    相較於國外立法例,閉鎖性公司實際上在英美施行多年。在美國稱「閉鎖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英國法稱「私有公司」 (private company by shares),因其公司組織較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封閉,在公司治理上享有較高自由度。在國際立法鼓勵小公司優先下,為鼓勵小型企業發展及年輕人創業,各國均陸續引進該種公司制度。
    我國現行公司組織,係承襲德國傳統公司組織結構。在現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下,無法依照公司規模及經營型態彈性調整,不利新創團隊籌資。為促使台灣中小企業發展,鼓勵新型態創業公司設立,於是參考外國立法例,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Q1.2: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只有利於家族企業?
  • A:本部為因應產業環境,鼓勵新創事業之發展,於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以滿足其從事商業行為與股權運作之彈性需求,提供經營者從事商業活動新態樣之選擇,鬆綁現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限制,包括容許一定比例信用勞務出資、擴大特別股範圍、可選擇無面額股票、鬆綁發行新股或公司債限制及簡化公司治理機構之運作等規定,期藉此創造符合新創事業經營模式之公司型態,俾利我國創新與創業之發展。而所謂家族企業(例如股東多為親戚或朋友,彼此關係緊密)則可利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不能公開募集、公開發行及股份轉讓受有限制等特點,有利其規劃家族傳承及確保經營權。此一全新制度,不論新、舊事業均可善用本制度之特點,設計出適合自身企業需求及特性之公司組織型態,正所謂戲法人人會變,巧妙各有不同,並無只有利家族企業之情事。
  • Q1.3: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成長一定規模,可否成為上市上櫃公司?
  • 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雖然享有較高經營自主空間,且擁有較多籌資工具可以應用,但因其閉鎖性之限制,因此對於公司發展仍有侷限。當公司規模成長穩定並且持續發展,仍希望轉換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方式,可適用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轉換為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以將經濟果實分享與更廣大股東。
股份制度 轉讓與轉讓限制 募資與籌資
  • Q4.1:新創業者初期資金不足,是否可以允許較寬鬆出資方式,以方便新創團隊延攬優秀人才?
  • A:1.在出資方面,考慮新創團隊成員通常缺乏資金,因此對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允許股東以不同方式出資,除現行現金、技術外,在一定比例下,允許股東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2.基於信用界定不易,且現行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敷股東使用,爰新法第356條之3第2項已刪除有關信用出資之規定。
    3.本項規定修正施行後,不再允許信用出資,至於施行前業以信用出資者,不受影響。除減少新創團隊成員資金壓力外,並且給予新創團隊擁有更多操作空間可以招攬優秀人才。
  • Q4.2:新創公司在籌資時,有哪些財務工具可以操作應用?
  • A: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時,可以選擇發行無面額股票作為籌資工具。因為股票無面額,無折價發行之問題,對公司資金籌措較為便利。
    2.在發行特別股方面,允許閉鎖性公司發行複數表決權或是具有否決權之特別股,給予公司在不同階段引進股東時,可以做差異化股權安排。
    3.另外在公司債部分,同時放寬閉鎖性公司可以利用私募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可以此籌措公司必要資金。
  • Q4.3: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甚麼意思?
  • A:基於閉鎖性之特質,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惟為利該等公司得透過群眾募資平臺募資,故特別立法明定得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
  • Q4.4: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一定比例為何?
  • A: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元部分,不得超過2分之1,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部分,不得超過4分之1。
  • Q4.5: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同意法人以信用、勞務方式出資?
  • A:1.勞務之出資,因難以客觀方式確定其市場價值,復須全體股東同意,爰免除其鑑價要求。若法人能提供之勞務,確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營業務所需,應可為公司法所許。
    2.惟信用出資部分,基於信用界定不易,且現行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敷股東使用,爰新法第356條之3第2項已刪除有關信用出資之規定。
    3.本項規定修正施行後,不再允許信用出資,至於施行前業以信用出資者,不受影響。
  • Q4.6: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非現金出資,其抵充數額毋庸再經董事會通過。
  • A:1.按依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4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第2項)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第4項)」及第356條之12第2項規定:「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356條之3第2項至第4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2.準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非以現金出資者,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業明定需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自毋庸再踐行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之程序。
減資 公司治理 公司會計
  • Q7.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勞務出資之會計處理方式為何?
  • 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勞務出資之會計處理如下,謹供業界參考: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勞務出資,舉例如下:股東以其專業技能提供一定期間之勞務。相關會計處理原則為:若股東履約期間為一年以上,通常具有一年以上經濟效益,公司宜認列為預付費用,再依其經濟效益隨時間經過或使用消耗情況,攤提費用,例如:自對公司產生經濟效益年度開始,以股東擔任職務之年數,分年於逐年年底,依其性質轉列薪資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等。
行政管制 轉換 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