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民國71年起即制定有「商品標示法」,就一般商品之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加以規定,以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依商品標示法法第4條第1項規定商品標示:「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
商品標示法係一般商品之標示規範,另本部依商品標示法第11條授權訂定11個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服飾標示基準」、 「織品標示基準」、 「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手推嬰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 「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 「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前開特定商品之標示應符合各自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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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0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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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0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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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08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