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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

一、商品標示法簡介

我國於民國71年起即制定有「商品標示法」,就一般商品之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加以規定,以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一)應標示事項:
  1. 商品名稱。
  2.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 商品內容:
    • (1)主要成分或材料。
    • (2)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4.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5. 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二)標示方法:

依商品標示法法第4條第1項規定商品標示:「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

二、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商品標示法係一般商品之標示規範,另本部依商品標示法第11條授權訂定11個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服飾標示基準」、 「織品標示基準」、 「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手推嬰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 「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 「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前開特定商品之標示應符合各自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三、常見問答集

相關資料項目 連結 備註
現行商品標示法FAQ 連結 112.04.10更新
新修正商品標示法FAQ 連結 112.04.10更新
特定商品標示基準FAQ 連結 112.04.10更新

四、應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標示之商品項目說明

相關資料項目 線上瀏覽 檔案下載 備註
應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標示之商品項目說明 瀏覽器 pdf檔案 111.04.08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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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標示範例   pdf檔案
  • 商品標示法及特定商品標示基準自主檢核表
      word檔案   pdf檔案   odf_檔
  • 新修正商品標示法條文對照表   pdf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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