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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主要業務投資抵減、商業節能及雙語化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為促進產業創新,99年5月12日公布施行之「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經濟部及財政部於99年11月8日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授權會銜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歷經六次修正,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受理公司投資抵減之申請單位。又經濟部、財政部於106年11月22日修正本辦法,將有限合夥事業納入適用對象,爰更名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依據本辦法之申請條件、程序、時程等規定,爰提出相關表單供申請之用。(※本司受理對象為商業服務業)

資料下載
  • 商業服務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專案認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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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業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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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_研發計畫重點摘要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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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2_公司研發支出稅額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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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3_公司研發支出專案認定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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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注意事項(第9條、第14條)   pdf檔案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pdf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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