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自發性辦理推動商業發展活動」、「非屬商業司當年度委辦計畫」及「屬商業司年度預算科目相關活動」等條件之依法設立且非營利性質之本國民間團體。
申請補(捐)助案件補(捐)助款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應提工作計畫書(含全部經費收支明細表)並說明補(捐)助款補助事項及運用情形。每一補(捐)助案件之金額,以不超過全案總經費百分五十為原則。
人事費、差旅費、業務費、其他依補(捐)助活動性質之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管理費在內。
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檢具領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支出分攤表及本部同意補助項目之支出憑證(正本)辦理核銷撥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