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發展諮詢委員會商業審議會 八十八年度第一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 間: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卅分正 地 點:經濟部產諮會二樓會議室 主 席:賴召集人士葆 出席人員: 紀 錄:鄭淑敏 林委員大煜 林委員憲卿 謝委員清標 黃委員欽堯 董委員瑞斌 劉委員壽祥 王委員文局 莊委員隆昌 林委員 暉 翁委員正雄 賴委員東明 李委員孟熹 黃委員惠煐 卓委員士昭(李鴻良代) 高委員志尚(黃慧貞代) 王委員令麟(陳四郎、莊樹德代) 列席人員: 杜顧問乃濟 董副執行秘書瑞斌 陳嵩璋先生 商業司:高專門委員靜遠、蔡苑宜小姐 一、主席致詞:(略) 二、簡報:(略) 三、討論議題:「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存廢之檢討研究」 莊隆昌: 建議刪除商業登記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廢止現行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並配合修正建築法等相關條文,讓商業登記制度回歸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保障事業主體權益之原有功能,並將一般性商業登記委由縣市商業會辦理,以擴大民間參與公共事務。 (一)現行營利事業統一簽證方式,在實務上已造成業者「非法容易合法難」之現象,與原先簡政便民之美意相互悖離。而廢止統一發證制度,反可簡化商業登記手續,方便業者辦理登記,取得合法執照,使商業登記確實發揮排他,公示之作用。 (二)針對建管、都計、消防、衛生等項目之監督管理,早有相關法令規範及主管機關負 責,所缺者為落實執行查察管理工作。以往前述幾項管理,均搭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便車,雖有維護公共安全之考量,但對於實際上未接受主管機關審核之非法營業業者,或遊走法律邊緣而辦理登記之業者,若欲藉此制度進行商業管理,其成效亦屬有限。 (三)目前政府正進行功能精簡、組織再造,同時擴大民間參與公共事務之範圍,因此一般性之商業登記(不包括依法許可行業或特定目的事業),即可委由縣市商業會辦理,如此不僅可以有效減輕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之工作負荷,亦可增進商業會參與辦理公共事務之能力與經驗。此點雖是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附帶效益,但對商業團體功能之提昇卻是一大助力。結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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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議廢除「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採行「 登記」 與「 管理」 分開制。 (二) 落實「 商業登記法」 第六條第二項相關規定, 將一般性「 登記」 業務委由各地商業會辦理。 (三) 建議「 管理」 部分成立「 聯合評鑑小組」, 並希 望能充實相關人員及經費。 (四) 因應精簡政府之政策, 政府可以委外的工作盡量委外辦理。 (五) 建請商業司提供「 營業手冊」, 以資教育民眾。 (六) 建請政府儘速建立「 網站的基礎建設」, 以便民眾透過網路與 政府各單位溝通。 |
本議案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經本部產諮會商業審議會第一次委員會會議討論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