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檢索
為激勵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競爭力,考量中小企業組織及規模之特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於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又104年2月9日公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受理中小企業投資抵減之申請單位。依據本辦法之申請條件、程序、時程等規定,爰提出相關表單供申請之用。※本司受理對象為商業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