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提供設定表格點選一行產生連結,此項功能,不影響你閱讀本網站連結資訊。
:::
|| 首頁認識商業司組織職掌與聯絡資訊主要職掌/主管法規

主要職掌/主管法規

主要職掌

商業司掌理事項如下:

  1. 商業法規之擬訂
  2. 研議、修正及解釋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商業登記法、有限合夥法、商業會計法、商品標示法暨特定商品標示基準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商業法規。


  3. 商業服務業之政策規劃、推動與輔導
  4. 規劃及推動商業政策、輔導批發零售業、物流業、餐飲業等商業服務業發展;補助及輔導業者投入服務創新研發、受理服務業研發投資抵減,並推動商業部門淨零碳排。


  5. 公司登記
  6. 公司設立、變更及廢止或撤銷登記及公司登記資料及相關登記子法研修。


  7. 商工行政資訊服務
  8. 建置與維運資訊服務提供商業主管機關與民眾辦理商業行政相關業務。


  9. 其他商業管理及行政事項
  10. 辦理銀樓業洗錢防制及商業團體、社會團體協調業務;辦理電子遊戲機評鑑、受理本部相關消費者保護業務、增修訂及查核定型化契約;辦理經濟事務財團法人業務及績效查核。

主管法規

商業組織
  1. 公司法、企業併購法
    公司法:規範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其組織、登記及成立等相關事項。
    企業併購法:為便利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特制定本法。
  2. 公司之登記辦法:
    本辦法依公司法第387條第1 項規定訂定,主要係規範辦理公司登記時應檢附之文件。
  3.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本準則依公司法第43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及 第95條之2、規費法第10條規定訂定,主要係作為受理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影印、各種證明書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許可及登記應收取規費之依據。
  4.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依公司法第18條第5項規定訂定,主要係作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審核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申請案之準則依據。
  5. 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
    依公司法第29條第2項及第156條第7項規定訂定,規範主管機關得對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於紓困期間,為必要之處置或限制事項。
  6.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
    本準則依信託法第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股票信託過戶登記之方式。
  7. 商業登記法:
    規範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8.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本辦法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訂定,主要為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依據。
  9.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第35條第1項及規費法第8條規定訂定之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影印及各種證明書,應收規費之依據。
  10.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本辦法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訂定,主要係規範公司設立登記及資本額變動時,會計師查核報告應檢附之文件及查核內容。
  11. 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
    為執行申請人申請查閱、抄錄及影印公司登記資料訂定之須知,主要係規範公司、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可抄錄、影印之資料範疇。
  12.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依商業登記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訂定,主要係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核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申請案之準則依據。
  13. 有限合夥法:
    規範以營利為目的之有限合夥,其組織、登記及成立等相關事項。
  14.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本辦法依有限合夥法第14條第5項規定訂定,主要係規範有限合夥設立登記及出資額變動時,會計師查核報告應檢附之文件及查核內容。
  15. 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本辦法依有限合夥法第第9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主要係規範辦理有限合夥登記時應檢附之文件。
  16.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依有限合夥法第13條第5項規定訂定,主要係作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審核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申請案之準則依據。
  17. 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本準則依有限合夥法第43條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主要係作為受理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影印、各種證明書應收取規費之依據。
商業輔導
  1. 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
    經濟部為輔導民間企業投資工商綜合區,促進產業升級,推動振興經濟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2. 流通服務業及餐飲業優惠貸款要點:
    鼓勵批發、零售、餐飲及物流之企業,提升服務能力或擴充營運規模,以提高服務業之附加價值,強化競爭力,提供營運發展計畫所辦理之貸款。
商業會計
  1. 商業會計法:
    規範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
  2. 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40條規定訂定,規範商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
  3. 公司決算書表申請暨查核辦法:
    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4項規定訂定,規範對於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
  4.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13條規定訂定,規範商業通用之會計憑證、會計科目、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
  5.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訂定,規範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財務報表之規則。
  6.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
    依據公司法第162條第3項規定訂定,規範股票之簽證規則。
商業管理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並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條例。
商品標示
  1. 商品標示法:
    本法係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特制定本法。
  2. 11種基準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本基準依商品標示法第11條規定訂定,規範該特定商品,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
兩岸事務
  1. 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政府遷臺時,留居大陸地區而持有在臺公司股份之股東,如何行使股權之規定。
  2. 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主要係針對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經公告應經許可之商業行為者。
  3.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本辦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主要係規範陸資來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應檢附之文件。
財團法人
  1.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第9條、第21條第3項、第24條第3項、第61條第2項及第63條第3項訂定之,主要係作為本部辦理有關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監督之依據。
  2.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本原則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三項訂定之,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參照本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